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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案例
(共三個案例,任選一個案例寫作,寫作模版見附件中的“課程論文寫作模板(單題式),字數(shù)2000~3000字,范文參見“單題式案例類范文”)
本試卷指定答題數(shù)為1道。
【1】 市郊公路上凌晨發(fā)生車禍。現(xiàn)場有被害人的尸體和被害人騎的摩托車,尸體旁有被害人的血跡,不遠處有汽車急剎車留下的摩擦痕跡。戴在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摔壞,時針指在5點50分。公路邊里程碑記明事故發(fā)生地距市區(qū)中心30公里。偵查人員趕到后,勘驗、檢查現(xiàn)場,拍攝一張現(xiàn)場全景照片,并制作了筆錄。法醫(yī)鑒定結論:被害人系被汽車撞擊而死。
有婦女王某告訴偵查人員,她聽丈夫說,當時他正走在離事故現(xiàn)場40米處,目睹一輛解放牌卡車撞倒被害人后逃離。市交通局證明,5點50分曾有三輛解放牌卡車經過事故現(xiàn)場,其中有市燈泡廠(位于市區(qū)中心)的一輛車。調查發(fā)現(xiàn)該車上有一處漆皮新脫落的痕跡。市燈泡廠值班員證明:司機劉某當日凌晨駕車回廠,下車時神色慌張。出車登記表記明司機劉某當日凌晨5點55分回廠。偵查人員詢問司機劉某和同車的趙某、盛某,三人均否認他們當天凌晨發(fā)生過交通肇事。
問題:
(1)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主要有哪些?本案中證明的主要對象是什么?
(2)本案收集到的證據(jù)有哪些?分別屬于法定證據(jù)中的哪幾種?
(3)本案證據(jù)中,哪些屬于辯護證據(jù)?哪些屬于控訴證據(jù)?
(4)結合本案論述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的規(guī)定。
【2】 法院對一起共同搶劫犯罪案件的罪犯進行宣判。主犯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財產;主犯余某被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2萬元人民幣;從犯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自案發(fā)被羈押至判決生效已過去6個月,邱某剩余2個月有期徒刑刑期;從犯鄒某被判處管制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問題]
對本案四名罪犯的刑罰應當由哪些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如何執(zhí)行?
【3】 犯罪嫌疑人沈建因懷疑其經營的“金山飯店”看門人趙林盜竊財物,于2009年9月19日上午9時許,糾集犯罪嫌疑人劉通、于永對趙林捆綁、毆打,逼問是否偷盜。趙林不承認,三名犯罪嫌疑人用鐵锨把、皮帶抽打被害人4個小時。當日下午3時,趙林被家屬解救并送往醫(yī)院,經搶救無效于2009年9月21日死亡。經法醫(yī)鑒定:趙林系被毆打全身致重型顱腦損傷,顱內血腫、腦疝形成,擠壓綜合癥,腎功能衰竭死亡。
案發(fā)后犯罪嫌疑人劉通外逃。縣公安局于2009年9月23日傳喚犯罪嫌疑人沈建、于永,二人供述了毆打趙林的全部事實,縣公安局將二人拘留。2009年9月27日,縣公安局以“主犯在逃,證據(jù)不足”為由,收取犯罪嫌疑人沈建、于永各4萬元保證金后將二人取保候審。2009年10月8日,縣公安局從沈建、于永的保證金中扣除5萬元,賠償被害人趙林醫(yī)藥費后結案。被害人家屬多次控告均無結果。
2010年4月26日,被害人家屬到縣檢察院控告。檢察院受理案件后,經過認真調查,向縣公安局發(fā)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h公安局回復“主犯在逃,證據(jù)不足”??h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縣公安局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立案偵查,將三名犯罪嫌疑人報請批準逮捕,縣檢察院在2010年5月26日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經過通緝,檢察院協(xié)助公安機關將在逃犯罪嫌疑人劉通抓捕歸案。案件經起訴、審判,三名罪犯分別被判處死刑、死緩等刑罰。另外,縣檢察院還查辦了縣公安局刑警隊長劉瑾處理本案時的徇私枉法犯罪行為,劉瑾已被逮捕并提起公訴。
[問題]
(1)檢察機關在處理本案時的活動有無違法之處?
(2)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主要行使哪些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