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開22年春《國際公法》形考任務3【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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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2-04-22 14:38:57來源:admin瀏覽: 65 次

國開22年春《國際公法》形考任務3【標準答案】

試卷總分:100    得分:100

一、單項選擇題(共?20?道試題,共?40?分。)

1.中國迄今共頒布過()部國籍法。

A.1

B.3

C.4

D.2

 

 

2.特別使團是()

A.派駐國際組織的常駐使團

B.國家派往別國的臨時使團

C.國家派往外國的使館

D.外交團

 

 

3.在多邊條約的全體當事國之間修訂條約叫做( ?。?。

A.條約的解釋

B.條約的修改

C.條約的重新實施

D.條約的修正

 

 

4.使館館舍可用于()

A.開展使館職務工作

B.保護政治犯

C.關押本國人

D.關押犯罪的僑民

 

 

5.我國締約權由()行使。

A.國家主席

B.外交部

C.國務院

D.全國人大常委會

 

 

6.以下使館人員在接受國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與豁免()。

A.服務人員

B.行政人員

C.使館的外交人員

D.領事

 

 

7.現(xiàn)代國際法上,人權的含義是指()。

A.天賦人權

B.對少數(shù)民族保護的權利

C.人所享有或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D.國際社會對人權的保護

 

 

8.領事執(zhí)行其職務的范圍是()。

A.接受國的任何城市

B.接受國的全國

C.接受國的首都

D.領轄區(qū)內(nèi)

 

 

9.領事館是()

A.全權外交代表機關

B.執(zhí)行領事職務的機關

C.使館的組成部分

D.臨時使團

 

 

10.認為一國對其境內(nèi)的外國人所負的責任以該國對本國人所負的責任為限,這是外國人待遇標準理論中的()主義。

A.平行主義

B.世界主義

C.客觀標準主義

D.主觀標準主義

 

 

11.條約的締結程序之一是()。

A.認證條約約文

B.修正

C.終止實施

D.保留

 

 

12.在多邊條約的部分當事國之間修訂條約叫做( ?。?/p>

A.條約的重新實施

B.條約的修正

C.條約的修改

D.條約的解釋

 

 

13.外交關系法體系中最重要的公約是()

A.聯(lián)合國特權與豁免公約

B.哈瓦那外交官公約

C.特別使團公約

D.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14.()首次以普遍性國際文件的形式對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具體內(nèi)容作出了系統(tǒng)而詳細的闡釋。

A.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B.世界人權宣言

C.消除種族歧視公約

D.聯(lián)合國憲章

 

 

15.國家通過使領館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叫做(?。?。

A.外交保護

B.使館保護

C.國家保護

D.領事保護

 

 

16.最惠國待遇 是指一國給予某外國的國民的待遇()的待遇。

A.不低于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

B.等于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

C.不低于于給予本國國民

D.等于給予本國國民

 

 

17.聯(lián)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全面保護個人基本權利的文件是()。

A.《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B.《世界人權宣言》

C.《禁止和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D.《禁止和懲治種族隔離罪公約》

 

 

18.外交團是()方面的團體。

A.私人

B.領事

C.外交使團

D.外交禮儀

 

 

19.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簽訂于( ?。?/p>

A.1963年

B.1962年

C.1961年

D.1964年

 

 

20.請求國只能以引渡請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進行審判或執(zhí)行刑罰,未經(jīng)被請求國同意,不得對該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進行處罰,也不得將該人引渡給第三國,這叫()。

A.雙重歸罪原則

B.或引渡或起訴原則

C.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D.罪行特定原則

 

 

二、多項選擇題(共?20?道試題,共?40?分。)

21.引渡的條件包括()。

A.罪行專一原則

B.罪行特定原則

C.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D.雙重歸罪原則

 

 

22.條約的一般解釋原則包括(  ?。?。

A.善意解釋

B.符合條約的目的和宗旨

C.按照條約用語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義解釋

D.積極解釋

 

 

23.關于國際法上的特別條約,下列啷一種說法正確()。

A.不可能成為國際法的淵源

B.是契約性條約

C.是國際法的淵源

D.是造法性條約

 

 

24.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包括下列內(nèi)容()。

A.免稅免驗

B.人身不可侵犯

C.管轄豁免

D.寓所、財產(chǎn)和文書信件不可侵犯

 

 

25.條約無效的原因有()。

A.違約

B.情勢變遷

C.強迫締結的

D.違反強行法

 

 

26.下列屬于使館職員的包括()。

A.警衛(wèi)

B.參贊

C.司機

D.會計

 

 

27.原始國籍的取得方式包括(  ?。?/p>

A.分割主義

B.出生地主義

C.血統(tǒng)主義

D.混合主義

 

 

28.因加入而取得國籍的方式有()。

A.因收養(yǎng)

B.因交換領土

C.因婚姻

D.自愿申請

 

 

29.使館館長的等級包括()。

A.代辦

B.特使

C.公使

D.大使

 

 

30.使館人員中,派遣國須征求接受國同意的包括()。

A.政務參贊

B.武官

C.館長家屬

D.使館館長

 

 

31.一國派遣使館人員不需要征得接受國同意的有()。

A.使館館長

B.各類武官

C.各種參贊

D.使館秘書

 

 

32.國際人權法中的人權保障方式包括()。

A.國家間控訴機制

B.國內(nèi)立法措施

C.國內(nèi)救濟措施

D.個人來文機制

 

 

33.下列屬于條約約文認證方式的有()。

A.待核準的簽署或暫簽

B.批準

C.簽署

D.草簽

 

 

34.條約締結的程序包括()。

A.表示同意受條約的約束

B.條約約文的審查

C.條約約文的議定

D.條約約文的認證

 

 

35.國內(nèi)的外交機關有()。

A.外交部門

B.政府

C.國家元首

D.司法機關

 

 

36.外交保護的條件包括()。

A.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因所在國的國際不當行為而受到侵害

B.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議或求償結束之日須持續(xù)具有本國國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國的國籍。

C.受害人所在國須與加害國建立正式外交關系

D.受害人須已用盡當?shù)鼐葷椅茨塬@得合理補償

 

 

37.引渡的法律依據(jù)包括()。

A.國內(nèi)引渡法

B.多邊引渡協(xié)議

C.雙邊司法協(xié)助協(xié)定

D.雙邊引渡條約

 

 

38.1966年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兩個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公約是()。

A.《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

B.《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C.《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D.《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39.進行國際談判參加國際會議不需要出示全權證書的有()。

A.外交部長

B.大使

C.國家元首

D.政府總理

 

 

40.根據(jù)國民待遇原則,外國人在居留國一般不具有的權利是()。

A.民事權利

B.政治權利

C.擔任公職的權利

D.人身權利

 

 

三、案例分析題(共?2?道試題,共?20?分。)

41.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情  

 

   1933年4月,伊朗政府(當時稱波斯)與英國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簽訂一項協(xié)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內(nèi)開采石油的特許權。1951年3月到5月間,伊朗議會頒布若干法律,宣布對其境內(nèi)的石油工業(yè)實行國有化的原則,并規(guī)定了有關程序。這些法律的實施引起了伊朗政府與英伊石油公司間的爭端。英國政府支持該英國公司的主張,并以行使外交保護權的名義,于1951年5月26日以單方申請的形式在國際法院對伊朗提起訴訟。英國政府主張國際法院對該爭端有管轄的主要依據(jù)是英、伊雙方曾發(fā)表的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和屬于聲明范圍的伊朗與第三國及與英國締結的若干協(xié)定。伊朗政府對國際法院對該爭端的管轄權提出反對意見,其主要理由是,根據(jù)伊朗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聲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轄權限于有關在該聲明發(fā)表后伊朗締結的條約的爭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對爭端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還懸而未決的情況下,應英國政府的請求,法院發(fā)布臨時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贊成,五票反對,作出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最終判決。同時宣布終止此前發(fā)布的保全措施。  

 

 

  國際法院的判決中指出,法院的管轄權只能建立在爭端當事國同意的基礎上;在本案中,為各當事國根據(jù)法院規(guī)約第36條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即英國1940年2月28日的聲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準的聲明。由于法院只能在雙方聲明相吻合的范圍內(nèi)具有管轄權,因此法院管轄權必須由接受管轄范圍更具限制性的聲明來決定;在此,為伊朗的聲明。根據(jù)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法院僅對有關伊朗接受的條約或協(xié)定的適用問題的爭端具有管轄權。伊朗聲稱,根據(jù)聲明的措詞,法院的管轄權限于聲明批準之后伊朗所締結的條約,而英國主張伊朗在聲明之前所締結的條約也屬法院管轄權的范圍。法院認為,它的管轄權不能建筑在對伊朗聲明純語法性的解釋上。它的解釋只能來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閱讀聲明文本,并充分考慮伊朗聲明時的意圖。這樣做的結果使法院得出結論:只有伊朗聲明批準后伊朗所締結的條約屬于法院管轄權的范圍。因為,伊朗有特別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種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聲明的,它排除聲明前的一切條約。事實上,在伊朗發(fā)表接受法院管轄權的聲明之前它剛剛單方宣布廢除與外國締結的有關治外法權制度的所有條約。 

 

 

  在這種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動提出把有關這些條約的爭端提交一國際法庭裁決。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圖亦為伊朗國會批準聲明的法律證明。該法律申明,它指的是聲明批準以后政府將締結的條約和協(xié)定。 

 英國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釋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據(jù)英伊兩國1857年條約第9條中的與1903年貿(mào)易條約第2條中的最惠國條款對本爭端具有管轄權。英國認為,該條款使它能夠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轄權聲明之后與第三國締結的若干條約作為法院管轄權的依據(jù)。法院拒絕接受英國的觀點。 

 

問題:  

 

  (1)國際法院認定這種特許權協(xié)定不構成國際法上條約的法律與事實依據(jù)是什么? 

  (2)一國政府與一外國公司簽定的合作開采其自然資源的協(xié)定的法律性質(zhì)是什么?這種協(xié)定應受何種法律調(diào)整?為什么? 

  (3)一國政府是否有權變更或廢除它與一外國公司鑒定的合作開采其自然資源的協(xié)定?該國政府是否對其為公共目的的單方廢除這種協(xié)定行為承擔國際責任?

 

42.諾特鮑姆案 

 案情 

  諾特鮑姆1881年生于德國漢堡,其父母均為德國人。依德國國籍法規(guī)定,諾特鮑姆出生時即取得了德國國籍。1905年,在他24歲時離開了德國到危地馬拉(以下簡稱危國),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業(yè)活動中心和發(fā)展事業(yè)。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國,大約在1939年他離開危國到達德國漢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簡稱列國)作暫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國進攻波蘭為標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開始的一個多月后他申請取得了列國的國籍。  

 

   依列國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國籍法規(guī)定,外國人取得列國國籍必須的條件是:必須證明他已被允許若取得列國國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鄉(xiāng)協(xié)會,免除這一要求的條件是須證實歸化后將喪失他以前的國籍——至少在列國居住3年,但這個條件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例外而免除;申請人需要與列國主管當局簽訂一項關于納稅責任的協(xié)議并交納入籍費.如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條件并經(jīng)列國主管機關的審查批準,列國國王可以賦予他國籍.  

 

   諾特鮑姆申請取得列國國籍,同樣適用該法的規(guī)定.但他尋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給列國的摩倫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續(xù)費,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稅,并交了申請應繳納的一般稅和3萬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證金以滿是規(guī)定。同年10月13日,列國國王發(fā)布敕令,準他人籍和發(fā)給國籍證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國摩倫(Mauren)公社公民資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稅證明,10月20日他進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簽訂了納稅協(xié)議。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國政府頒發(fā)的國籍證書和護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國駐蘇黎世總領事館簽發(fā)的入境簽證。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國,繼續(xù)從事他的商業(yè)活動,并申請將他在外國人登記冊上注明的德國國籍改為列國國籍,得到了危國當局的準許。1941年12月11日,危國向德國宣戰(zhàn)。1943年11月19日,危國警察當局逮捕了諾特鮑姆,并把他交給了美國軍事當局拘留在美國。同時扣押和沒收了他在危國的財產(chǎn)和商店。危國還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記為列國國民的行政決定。1946年,他獲釋放后,向危國駐美國領事館申請返回危國,遭到了拒絕后,他只得到列國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請求危國政府撤銷1944年關于取消他登記為列國國民的決定,也遭到了拒絕。致使列國于1951年12月7日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反對危國逮捕諾特鮑姆和沒收他的財產(chǎn),認為這是違反國際法的,應給予損害賠償和補救。危國對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提出了初步反對。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對管轄權作出裁決,確認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否定了危國關于管轄權的初步反對。之后,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決:駁回列國的請求,支持危國的抗辯,認為危國提出了一項很好的原則,即國籍是個人與國家間聯(lián)系的基礎,也是國家行使外交保護的唯一根據(jù)。但法院并不認為由于列國賦予了諾特鮑姆國籍,它就有了對抗危國的根據(jù),法院也沒有考慮諾特鮑姆列國的國籍效力。  

 

  問題: 

 (1)何為實際國籍原則?為什么國際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國籍是諾特鮑姆的實際國籍? 

 (2)危地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對諾特鮑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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