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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考核(權重20%,需輔導教師評閱)
試卷總分:100 得分:100
1.刑事判決書寫作
請根據(jù)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3年4月27日晚上10點多鐘,XX市公安局接到報案:XX鄉(xiāng)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闖入家中行兇,頭上被砍了很多刀,幾只手指被砍斷,血流很多,生命危險。兇手已經(jīng)逃跑。為了及早偵破案件,抓獲兇手,該局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xiàn)場,進行勘查。
現(xiàn)場勘查發(fā)現(xiàn),發(fā)案地點是一座三間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塊二分地的竹園,兩旁都夾了籬笆障。竹園北邊有條東西向的小河,河邊有個壩頭通往對面的麥田。壩頭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腳的布底鞋印,長25.8公分。在緊靠壩頭的河坎上有棵小楊樹,樹上留有血手指印。從徐XX的屋內(nèi)看,東邊是灶間,西邊是房間,行兇現(xiàn)場發(fā)生在中間的堂屋。堂屋右側(cè)有一方桌,從堂屋通往灶間的灶門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織完的絨線背心。在方桌、方凳旁邊的地上有一灘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頭發(fā)和三顆被砍掉的手指頭,并有兩小片受害者顱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間血泊旁邊的地上,還留下兩處被柴刀砍的痕跡,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點。堂屋兩旁的隔墻上,都有許多分散的點狀血跡,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還有的是平面,血點分布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門背面有兩道門閂,在兩道門閂和一道門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從方位看都屬右手指印。在后門左邊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跡。經(jīng)查看,房間櫥柜、缸罐等物和灶間所有東西都未翻動。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銹鋼鍋也是原樣放置。偵查人員對現(xiàn)場勘查情況進行了詳細記錄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關物證。
受害者徐XX,女,31歲,家中有兩個小孩,大的1O歲,小的7歲。丈夫在外地工作。據(jù)其蘇醒后自述:發(fā)案的當天晚飯后,約8點鐘左右,徐先將兩個孩子安排睡下,這時聽到隔壁鄰居陳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隨后就帶上門,去陳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陳的家里玩了幾分鐘。水端回來后,她并沒有洗澡,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關了門,坐在堂屋靠灶屋門口的方凳上織絨線背心。不一會兒,就有一個歹徒突然從灶間竄出來,先是在她背后猛擊了一掌,隨后吹滅了桌上的蠟燭,緊接著就舉起刀來,在她頭部、面部亂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醫(yī)和醫(yī)生的鑒定結(jié)論和檢查診斷記錄證實,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縫了11針,留下明顯疤痕),牙齒被砍掉兩顆;頭后部被砍三刀,許多頭發(fā)被砍掉,并從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環(huán)、小三指被砍斷,屬徐XX被砍時用手護頭所致。徐XX的傷情屬于重傷。
經(jīng)過反復調(diào)查訪問,公安機關偵破此案,經(jīng)XX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3年5月5日將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關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來這個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鄉(xiāng)XX村,系XX中學高三學生。2011年前在XX學校讀書時就不學正道,經(jīng)常調(diào)戲女同學。2011年下半年轉(zhuǎn)到XX中學后,惡習仍然不改。
4月27日晚,朱XX本想隨他姐姐去看電影,但他姐姐不讓他去,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電影場。正在屋后等的時候,聽到陳XX喊徐XX端洗澡水,這時他靈機一動,惡性發(fā)作,動了壞腦筋,就從屋后偷偷來到徐XX家的大門邊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陳家端洗澡水之機,竄入其家,隱蔽在灶屋內(nèi),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將水端回后沒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門口的方凳上織毛衣。朱XX見她沒有洗澡,非常掃興,同時因潛伏時間較長,肚子又痛,急于大便,無法出去,又怕被認出來無臉見人,于是就產(chǎn)生了行兇的惡念。他在徐家米缸的缸蓋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竄到徐的背后吹滅了蠟燭,對其行兇,舞刀亂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兇,直至鄰居聽到呼救聲趕到門口,朱XX才畏罪撥開后門閂,穿過小河上的壩頭逃跑。
從朱XX交出的衣服、襪子上發(fā)現(xiàn)了幾處點滴血跡,經(jīng)技術化驗,與受害人血型及現(xiàn)場菜刀和地面上血跡相符。經(jīng)比對,朱XX指紋與現(xiàn)場指印亦相同。鑒定人員出具了相應的刑事技術鑒定報告。鄰居也出具了證詞。
XX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后將此案移送XX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XX市人民檢察院經(jīng)過審查后認為朱XX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于2013年5月1O日以“X檢訴字(2013)53號起訴書”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殺人罪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審判長XX和審判員XXX、審判員XXX組成的合議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陳XX擔任書記員。XX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余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師事務所律師高XX擔任辯護人。被害人徐XX及其訴訟代理人XXX到庭參加訴訟。證人XXX、鑒定人XXX參加了庭審活動。
被告人朱XX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并表示悔恨,其辯護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屬于未成年人且其行為屬于犯罪未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視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殘忍,雖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屬于犯罪未遂,但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對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朱XX的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因此不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庭審理認為,XX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證據(jù)充分、確實,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殺人罪。辯護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屬于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也“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納。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合議庭決定判處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13年5月29日制作了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