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做奧鵬院校所有作業(yè),畢業(yè)論文,咨詢請?zhí)砑観Q:3230981406 微信:aopopenfd777南開大學現(xiàn)代遠程教育學院考試卷2020年度秋季學期期末(2021.3) 《法律文書寫作》主講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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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開大學現(xiàn)代遠程教育學院考試卷  
2020年度秋季學期期末(2021.3) 《法律文書寫作》
主講教師: 蘇原

學習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業(y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 學  號:_______________ 成績:___________

一、請根據(jù)以下背景材料,撰寫一份民事起訴狀及一份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民事起訴狀40分,第一審民事判決書60分)
2016年11月30日,張三、李四經第三人甲市富貴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貴公司)居間介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2016年12月21日,張三、李四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網(wǎng)簽手續(xù),簽訂《甲市房產買賣協(xié)議》,依該協(xié)議約定,李四應于協(xié)議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將首付款存入資金監(jiān)管賬戶,但李四卻未予履行,并以公積金無法貸款為由遲延履行給付購房對價款的義務。經張三及富貴公司多次通知,李四仍不履行義務。張三認為,李四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情形,張三有權解除合同。因此,張三于將李四訴至甲市乙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支付違約金50000元,且訴訟費由李四承擔。
原告張三與被告李四、第三人富貴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五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富貴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張三陳述了案件事實并提供了《甲市房產買賣協(xié)議》。被告李四認可《甲市房產買賣協(xié)議》的真實性,但是辯稱,第一,首付款在貸款手續(xù)辦理下來后再支付,是二手房買賣的交易習慣?!都资蟹慨a買賣協(xié)議》中約定的“五個工作日內交納首付款”系自動生成的條款,被告未按該約定期限交納首付款不屬于違約。另外,被告在簽訂《甲市房產買賣協(xié)議》當日,就已準備好交納首付款,但第三人富貴公司說暫時不用交納,等公積金貸款審批后再交納。第二,被告遲延交付首付款不會使合同目的落空,不構成解除合同的事由。首付款交納至資金監(jiān)管賬戶后,需要等待貸款下?lián)芎蠓侥苻D入原告的收款賬戶,故此被告遲延交納,對原告沒有實質影響。被告現(xiàn)已交納首付款,且公積金貸款中心也已通知被告已經可以辦理貸款手續(xù),故此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第三,公積金貸款網(wǎng)上預約政策導致公積金貸款審批緩慢,并非被告所致。原、被告在2016年12月21日簽訂《甲市房產買賣協(xié)議》時約定以公積金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按照公積金貸款中心政策要求,申請公積金貸款必須網(wǎng)上預約,被告在12月24日即辦理了網(wǎng)上預約手續(xù),沒有任何延誤。第三人述稱,原、被告簽訂《甲市房產買賣協(xié)議》當日,第三人工作人員帶領被告去交納首付款,被告稱其沒有帶錢,第三人工作人員告知被告可在一周之內再去交納。由于公積金貸款新政出臺,需要網(wǎng)上預約,通常需要等待五六個月時間,故此原告又提出用按揭貸款或一次性付款,被告考慮一段時間后堅持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原告不同意,就要求解除合同,第三人也通知了被告。
經法院審理查明了以下事實:2016年12月21日,原、被告經第三人富貴公司居間介紹,簽訂《甲市房產買賣協(xié)議》(網(wǎng)簽手續(xù))。協(xié)議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甲市乙區(qū)花好月圓小區(qū)1號樓1門101號房屋出售給被告;以公積金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房價款500000元,首付款100000元,申請貸款400000元;被告應自訂立本協(xié)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首付款一次性存入甲市乙區(qū)房屋管理中心在甲市建設銀行設立的專用賬戶;原告應于2017年1月21日前將房產及相關證明交付被告。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于2016年12月下旬在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了公積金貸款網(wǎng)上預約手續(xù)。
2017年1月,原告曾要求被告交納首付款并將付款方式變更為按揭貸款或一次性付款,但被告考慮后仍堅持公積金貸款。2017年3月1日,被告將首付款100000元交納至房管部門在建設銀行設立的專用賬戶。
另查,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現(xiàn)已通知被告,可在2017年5月15日至7月13日期間到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xù),未在該期限內辦理的,預約號作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甲市房產買賣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被告應在協(xié)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首付款存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專用賬戶,被告未按約定存款,構成違約。因協(xié)議對首付款繳存時間有明確約定,故此被告提出的未按約定期限存入首付款系交易習慣、被告不構成違約的抗辯意見,于法無據(jù),不予采納。本案中,原告以“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原告在催告被告繳存首付款的同時提出由被告辦理按揭貸款或一次性付款的要求,而該要求并非被告應負擔的合同義務,且被告已于2017年3月1日繳存了首付款項,其預約的公積金貸款現(xiàn)已具備辦理條件,合同可以繼續(xù)履行。故此,本院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張,依法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問,首先,雙方在《房產買賣協(xié)議》中未做明確約定;其次,首付款繳存到專用賬戶后,在房產過戶完成之前也不會轉入原告收款賬戶,原告未舉證證實其遭受損失;第三,原告亦未按約定期限交付房屋。據(jù)此,法院對原告主張的違約金,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如下判決:駁回原告張三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擔。
另,甲市乙區(qū)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為甲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二、法律文書寫作要求
1、格式正確,應具備的事項齊全;
2、文字通順簡練,無語法錯誤和錯別字;
3、背景材料中未涉及的當事人基本情況及司法機關的名稱、文號等可自行編撰,但編撰的內容應合理合法。
三、作業(yè)提交注意事項:
1、作業(yè)一律以此文件為封面,寫明學習中心、專業(yè)、姓名、學號等信息。作業(yè)保存為word文件,以“課程名+學號+姓名”命名。
2、作業(yè)一律采用線上提交方式,在學院規(guī)定時間內上傳到教學教務平臺,逾期平臺關閉,將不接受補交。
3、不接受紙質作業(yè)。
4、如有抄襲雷同現(xiàn)象,將按學院規(guī)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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